尼尔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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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夜尝谅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旗移民安置,依法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兼顾移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移民安置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相结合。 第四条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乡(镇)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旗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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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村地名网_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尼尔基村资料简介
  尼尔基村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150722100200,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150722。尼尔基村与敖拉社区、布西社区、伊兰社区、纳文慕仁社区、雅克萨社区、乌尔阔社区、索日都勒社区、吉雅社区、龙兴村、博荣村、西拉金村、东升村、前巨仁村、乌尔科村、丰华村、永合发村、向阳村、宜卧奇村、后兴农村、前兴农村、西博荣村、小莫丁村、红星村、哈力浅村、博克图村、毕台村、兴隆泉村、双龙泉村、七家子村、绘图莫丁村、万宝山村、莫旗巴特罕工业园区相邻。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尼尔基村介绍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夜尝谅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依法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兼顾移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移民安置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沿江地区对外开放相结合。 第四条 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乡(镇)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旗移民局在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 尼尔基镇、登特科镇、腾克镇、额尔和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设在前款所列乡(镇)的移民办公室是自治旗移民局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旗移民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五条 自治旗依法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自治旗移民安置规划与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八条 移民新村建设要编制新村建设规划。 移民新村选址,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本着方便生活、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设计,由自治旗建设部门提供不同面积、不同结构的住房设计方案,由移民户自己选择,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开垦耕地,必须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开滥垦。 第十一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耕地现状,有计划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机,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安置断,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第二、三产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以及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迁建的,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用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迁建,按补偿批准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而超过包干资金您旬举的部分,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自治旗移民局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移民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移民工程实施竣工验收。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加强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自治区有关规定,本2000年7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2000年7月1日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自治旗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还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协商,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按照上级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分期拨付移民和迁建单位的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内部监察,负责向自治旗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开垦耕地、中柜才元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安排移民就业等生产性开发项目。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的生活、生产项目。安置补助费不得用于同安置移民生活、生产无关的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专项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专项工程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优先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凡专项工程设计,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进度列入年度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三十条 专项工程的复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该工程的规模、标准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单位自行提高标准或者扩大规模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不得留下资金缺口。 第三十一条 专项工程的施工,应当厦凝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专项工程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誉她精员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移民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开垦的耕地,自耕种之年起,免征五年的农业税和订购粮;划拨给移民的耕地,自耕种之年起,免征三年的农业税和订购粮;移民新村按照建设规划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四条 移民户和迁建单位建房,一次性免缴一切税费,但是,施工方不享受此项优惠。 第三十五条 为安置移民而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多种经营项目,符合企业减免所得税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自治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移民发展畜牧业或者向小城镇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 凡进入城镇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农业户。 第三十七条 向小城镇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投亲靠友的移民购买房屋,一次性免缴契税。 第三十八条 移民持自治旗人民政府下发的移民证,在规定的市场内经营自产的农畜产品,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期内,移民子女报考自治旗内高中(包括职业高中)时,在录取上给予照顾台组。 第四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资金及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优先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自治旗所属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移民安置。 第四十二条 自治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自治旗内外单位和个人,到过建区投资兴办各类产业。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所规定的扶持移民措施的时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已有规定之外,一律不超过10年,实施起始时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档坑悼,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局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自治旗移民局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断臭全民资金的。 第四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移民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制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制定条例以党的十五大精神、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旗的方针,在移民工作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条例》以及有关省地移民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是松花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工程之一,具有防洪、工农业供水、发电、航运和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是嫩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旱灾害的控制性工程,也是实现“北水南调”的重要水源工程。 枢纽正常高蓄水位为216米,水库面积为511平方公里,其中我旗淹没面积为225平方公里,总库容为83.74亿立方米,防洪库容13.3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调节水量67亿立方米,工业及生活用水多年平均供水量12.54亿立方米,农田灌溉面积454万亩,其中改善灌溉面积401万亩,新增灌溉面积5万亩。供水量18.01亿立方米,电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年发电量6.51亿度。总工期按5年安排,工程投资为53.87亿元。总之,这项水利工程建设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及自治旗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这项规模宏大的水利工程建设使我旗移民工作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涉及范围广,动迁人口多。该工程在我旗淹没区、坝区共涉及4个乡镇28个行政村、59个村民小组,涉及动迁户4573户,其中动迁少数民族1473户,动迁人口19150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5889人,淹没集体和个人房屋311839平方米,淹没耕地158814亩,草场34000亩,林地13995亩,自来水厂一处、水利设施三处,堤防7处66.5公里,水文站一处、渡口15处、三级公路83.5公里,渠道291.4公里、砖厂一处、公园一处。淹没墓穴10848座,输电线路54.36公里。是自治旗历史上第一次面临的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程。 二是影响方面多。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移民搬迁任务中,有农村移民安置、乡镇搬迁、企事业单位迁建,以及因工程蓄水淹没需要复建的公路、桥梁、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等专业设施,影响到多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是移民搬迁时间紧、任务重。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现在正进入一期围堰施工,从今年(2001年)秋季起第一期即坝区移民搬迁即将启动,按工程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三年内完成移民搬迁任务,面临移民搬迁任务艰巨。 四是移民搬迁是非志愿性动迁。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涉及搬迁人口近2万人,在动迁户和动迁人口中,都是非志愿性的动迁。尤其几百年就生活在山青水秀嫩江边的达斡尔族,世世代代建起的家园,热爱自己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故土,不愿动迁,“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这种观念在移民中普遍存在。但是,因水利工程上马,他们顾全大局,顾全国家利益,被迫离开故土和家园,到异地安家落户,这种非志愿性动迁增加了移民工作的难度。 五是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无法律依据。自治旗四个乡镇移民工作是自治旗史上一项浩繁而宏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国家没有这方面专项法规,无法可依,因此,结合自治旗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条例”,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家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其移民安置工作涉及众多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受淹企事业单位之间、淹没区和安置区群众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与协调,关系到尼尔基库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关系到自治旗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了做好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兴建,制定《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将移民搬迁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非常必要的。 三、制定条例的过程  本条例的制定,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同时也得到了搬迁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广大移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二○○○年六月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牵头,对制定条例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同时征得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的同意,纳入了立法计划中。在起草过程中,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会同旗移民局的领导及写作人员历时一个月时间深入到搬迁的4个乡镇16个行政村、416户动迁户进行走访和调查研究,召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乡镇人大代表、村党支部、村委会、群众代表参加的各层次座谈会12次,广泛征求意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作为立法的基础。条例一稿草案写出后,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作了汇报,征求指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二稿草案。二稿草案形成后,旗人大常委会主任敖景峰同志主持召开了四个移民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以及有关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行探讨和征求意见,进而形成了三稿草案。写作人员带着三稿草案深入到移民乡镇,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在基层由四稿草案改到五稿草案。五稿草案形成后,印发给旗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有关科局的领导书面征求意见,旗委书记孟志毅、旗长艳东等领导同志在条例内容上,语言表述方面都提出了具体意见,使条例六稿草案有了进一步升华和成熟。2001年3月18日旗政府召开了旗长常务会议,对条例进行专题讨论,并在个别条款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形成了七稿草案。3月20日,自治旗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七稿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3月21日经中共莫旗委十一届九次常委会审议,原则同意,并形成了八稿草案,报到盟委,经盟委批复,4月6日,自治旗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上审议通过,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四、条款简要说明   本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其各章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是立法的依据,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移民安置的基本原则,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第五条移民安置与库区关系,第六条条例适用范围。 第二章 移民安置,共十七条。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移民安置规划与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工程建设用地、移民迁建用地的具体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条对移民安置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工矿企业、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迁建资金使用,保证移民工程质量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共五条。加强对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不能重复建设,严格控制人口,严格遵守搬迁中规定以及对消落区土地使用作了规定。 第四章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共六条。具体规定了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加强审计、监督。移民资金对移民群众来讲可以说是他们的血汗钱,是让移民重建家园的钱,也是移民自有资金。因此要严格管好用好这笔钱。 第五章 专项工程管理,共七条。明确了专项工程的内容,工程设计原则,资金标准、数量、规模,专项工程建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章 扶持政策,共八条。对移民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扶持政策的目的是让移民搬迁后稳得住,富起来,奔小康。 第七章 鼓励与处罚,共九条。主要是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非法占用移民经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扰乱公共秩序的惩处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从法制上给予保证。 第八章 附则。主要是对条例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1年7月26日上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组成人员认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是自治区、呼盟、莫旗三级政府、三届领导经过近10年的努力最终被国家列为“十五”计划水利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的项目。制定条例,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非常重要。组成人员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对条例的审查意见,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民侨外委会同莫旗有关人员,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删去条例第十七条。该条是针对为那些原住三、四十平米土房的移民户,新建五、六十平米的砖房时,会有较大资金缺口而规定的,删去该条是为了避免不了解详情者产生歧义。 二、在条例(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医院、学校等公用设施”内容。 三、新增第四十三条,其内容是:实施本条例所规定的扶持移民措施的时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已有规定之外,一律不超过10年,实施起始时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规范和修改。 以上修改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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