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坤浅村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审查情况的报告
2013年3月24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管理条例(2013年3月24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欢察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以下简称灌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一)北起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渠首,南至汉古尔河镇南坤浅村; (二)东起尼博汉堤防,西至尼尔基镇团结渠首。 ...
详情2013年3月24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管理条例
(2013年3月24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欢察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以下简称灌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一)北起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渠首,南至汉古尔河镇南坤浅村; (二)东起尼博汉堤防,西至尼尔基镇团结渠首。 灌区干、支渠道及渠道上的扬水、引水、输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及其它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国家大、中型灌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凡在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束求盛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水利工程等各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授权其所属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灌区内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 灌区项目经由城镇路段的设计、施工应当参照《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总体规划》进行。 第七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划拨的国有土地由灌区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条 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工程安全和水质要求,报灌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办理其阿枣习民他相关手续。 第九条 在灌区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或者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灌区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十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料删定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堵截灌区原有采朵水源、私开水口放水; (二)爆破、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破坏植被等; (三)在渠道堤顶和内、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 (四)堆放弃土、弃渣、杂物; (五)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向灌区水利工程渠道水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和生产、生活污水,倾倒垃圾,丢弃废物、畜禽尸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六)兴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对水质和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十一条 灌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禁止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灌区内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灌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灌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必须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 (一)灌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正常供水秩序; (二)经依法批准占用灌妹汽区内灌溉葛虹水源、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占用灌溉农田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三条 灌区用水应当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向灌区管理局提交书面本年度用水申请; (二)灌区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供水方案,并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方案灌区管理局与用 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供水方案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三)未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单位,不得在渠道取水。 第十四条 不按期交纳水费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 水费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水价收取。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水费收缴和列支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向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灌区内现有的设施、设备,其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灌区管理局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责令其拆除。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灌区管屑巴去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灌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30730(批准时间)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提请审议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灌区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是2010年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重要建设项目,该项目2013年即将正式开工建设。这一工程是利旗利民的项目,它的顺利实施对提高项目区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有效地实施农业结构调整,规范和保障项目区取水用水安全的有序进行,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促进自治旗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灌区管理条例》的过程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将《灌区管理条例》确定为2013年立法计划项目,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到有关乡镇和部门进行立法前期调研,实地查看了灌区设计规划情况,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灌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征得了许多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结合自治旗实际,借鉴和参照其他地区灌区建设做法,本着符合实际、科学管用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八易其稿。本条例共为24条。 三、制定《灌区管理条例》的依据 制定《灌区管理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旗实际,重点以自治旗农田水利建设的实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制定《灌区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本条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在灌区范围内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关于《灌区管理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灌区管理条例》第二条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灌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南部,地处嫩江和诺敏河交汇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24°18′45″—124°33′00″,北纬48°10′00″—48°30′00″。灌区北部依山,东、南以嫩江干流为界,西以诺敏河为界,灌区呈倒三角形,北部东西长约11公里,东部南北长34公里,西部南北长30公里,涉及莫旗的尼尔基镇和汉古尔河镇,总土地面积3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90万亩,灌溉面积为30.27万亩,前期发展水田20.39万亩,水浇地为9.88万亩。 2.关于灌区管理制度 《灌区管理条例》第四条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灌区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的。灌区管理局承担运行期的管理职能,以便更好地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优化调度、资金和人力的合理调配,灌区管理局组织机构的管理范围应包含水源工程、输配水系统以及用水系统三部分。其中支渠以上为灌区管理局管理,田间灌溉工程由群众或相关单位以及用水者成立的用水协会管理。 3.关于工程管理和保护 《灌区管理条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属于工程管理和保护规定。该部分规定了各种在灌区管理保护范围从事建筑、经营等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和对水利工程相应的保护措施。 《灌区管理条例》规定:灌区水利工程依法划拨的国有土地由灌区管理局负责管理,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需要征用,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同时规定: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在灌区内修建相应构建物及设施的,应当经过灌区管理局同意。 上述规定,明确了灌区管理局是灌区管理的主体,并明确灌区管理、保护的职责分工。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发挥工程效益起到重要作用,并使灌区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安全运行。 《灌区管理条例》对在灌区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的各种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不许侵占、堵截水源、私开水口、放水;不许打井、采石、破坏植被,堆放各种杂物;不许向渠道内排放各种有害物质;不许兴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损毁水利设施、设备;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予补偿(此补偿规定,不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该部分规定明确了在灌区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从事的各种行为,并且有效保护自治旗水资源不被废物、弃物等污染。 4.关于用水管理 《灌区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属于用水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用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制度。依据上述制度,用水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用水申请,由灌区管理局根据用水申请制定年度供水方案,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单位水费交纳依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水价收取;不按期交纳水费的,由灌区管理局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停止供水。用水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了用水程序,对改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费征收困难局面将起到一定作用。 5.关于法律责任 《灌区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灌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灌区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行政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方面进行严格界定,并进行细化。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制裁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增强《灌区管理条例》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请连同《灌区管理条例》一并予以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7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比较成熟,同意本次会议予以审查批准。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民侨外委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具体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内蒙古灌区北输水洞口”修改为“内蒙古灌区渠首”。将第(二)项中“汉古尔河镇”修改为“尼尔基镇”。 2.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授权其所属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3.将条例第七条第二句删除。 4.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删除“严重危害灌区水利工程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中的文字和条文表述也做了修改和规范。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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