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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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太阳镇鹤里村由以前的鹤里村和朱后村合并而成。现有木岭坞、茅翁山、坞口桥、樊村及朱后5个 自然村,17个 村民小组,377户1144人。辖区面积约7.5平方公里,距乡政府所在地(横路村)仅有1公里。全村共有林地面积约8969亩,耕地面积约653亩。村庄环境基础条件建设。根据《临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户集、村收、垃圾中转站处理”的运作模式和“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总体要求,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垃圾箱按照每15-20户配置一个标准建设,垃圾收集房按照村庄规划、村庄人口分布和自然村布局合理配置。配备垃圾清运车1辆,保洁员6名。由保洁员具体负责村域范围内主要道路、河道、公共场所的垃圾清扫、垃圾箱垃圾的清运等工作。 农村生活环境净化工程。以自然村为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开展“清洁乡村”,重...
详情临安市太阳镇鹤里村由以前的鹤里村和朱后村合并而成。现有木岭坞、茅翁山、坞口桥、樊村及朱后5个 自然村,17个 村民小组,377户1144人。辖区面积约7.5平方公里,距乡政府所在地(横路村)仅有1公里。全村共有林地面积约8969亩,耕地面积约653亩。
村庄环境基础条件建设。根据《临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户集、村收、垃圾中转站处理”的运作模式和“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总体要求,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垃圾箱按照每15-20户配置一个标准建设,垃圾收集房按照村庄规划、村庄人口分布和自然村布局合理配置。配备垃圾清运车1辆,保洁员6名。由保洁员具体负责村域范围内主要道路、河道、公共场所的垃圾清扫、垃圾箱垃圾的清运等工作。
农村生活环境净化工程。以自然村为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开展“清洁乡村”,重点开展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同时,结合住房改造,引导居民住宅合理规划,开展改水、改厕活动,绿化美化环境,树立村容整洁新形象。同时,结合全镇开展的禁渔工作,进一步保护野生渔资源,使得到更好地发展,对河床内淤泥、杂草等进行清理和蓄水堰坝建设。
农民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工程。通过政府引导、扶持、激励和市场机制驱动,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村组织和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农民生态文明意识,推行生态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人与自然、社会和谐的镇风新貌。
鹤里村野生猕猴桃
党总支书记:王宏兆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汪国荣
党总支委员:夏国群
党总支委员、农业支部书记:楼柏春
第一条 为加强村自来水管理,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灌溉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量,限制农户自来水管网可供区域的自备水源。
第四条 对村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 鹤里村 (3张)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两委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装、改装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两委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两委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化验制度,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自来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自来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用户应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照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两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村自来水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由水管员按规定时间到户抄表收费,同时对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 鹤里村 (3张) 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本村供水价格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根据本村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和灌溉用水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制水成本、用水性质分类定价。
第十二条 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村供水设施包括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和设施产权归村集体,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集体。
第十四条 村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村集体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村集体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未经本村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村公共供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他方式盗用本村公共用水的、公共供水的,由村两委责令其停止盗用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鹤里村 (3张) 并按有关水法律、法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村民有维护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报告村两委。村两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在保护水源、供水设施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2、对违章用水检举揭发及管道严重渗漏报修者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3、与破坏供水设施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单位或个人,上报政府给予表扬及物质奖励。
(二)、惩罚措施
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自来水供水总站有权要求赔偿或停止供水:
1、擅自打开阀门井并倾倒污水、垃圾等行为者;
2、直接或间接污染水源或破坏供水设施者;
3、随意开关供水设施阀门者;
4、用水不接水表或水流不经水表或人为扰乱水表正常工作者;
5、擅自接引、增加、改移、拆除供水设施者;
6、堆放重物、挖土、施工等危害或损坏供水设施者;
7、无故给水费征收工作制造困难者。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村“两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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