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敦村

杨敦村 杨敦村领导班子 杨敦村村规民约


江山市双塔街道杨敦村由原墩头山村杨家坞村合并而成,地处江山市城郊,距江山火车站2.5公里,距江东大道100米,46省道贯穿而过,把杨敦村分成东西两面,以西与 虎山街道溪东村相邻,北面与双塔街道金家村相邻,以东与双塔街道社后村相邻,以南与碗窑乡协里村相邻,全村有7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425户,总人口1319人,其中农业人口1207人,党员52人,村民代表33人,耕地面积312亩,山林面积1164亩,2011年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40多万元,人均收入9168元。村书记: 郑江富 村主任: 村支委: 郑克和 村支委: 郑小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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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敦村地名网_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杨敦村资料简介
  杨敦村是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112,为城乡结合区。区划代码为330881001227,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330881。杨敦村与民声社区、县前社区、城北社区、周家青社区、乌木山社区、文苑社区、学府社区、书院社区、凝秀社区、新塘坞村、莲塘村、丰足村、郑村、坳里村、金家村、社后村、召石村、陈村、缸甫底村、上耀村、五家山村、天余村、和贤村、路垄村、黄家村、灵泉村、塔东村、赵家村、迎宾村、陶村、大夫第村相邻。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杨敦村介绍

江山市双塔街道杨敦村由原墩头山村杨家坞村合并而成,地处江山市城郊,距江山火车站2.5公里,距江东大道100米,46省道贯穿而过,把杨敦村分成东西两面,以西与 虎山街道溪东村相邻,北面与双塔街道金家村相邻,以东与双塔街道社后村相邻,以南与碗窑乡协里村相邻,全村有7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425户,总人口1319人,其中农业人口1207人,党员52人,村民代表33人,耕地面积312亩,山林面积1164亩,2011年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40多万元,人均收入9168元。

村书记:  郑江富 村主任:  
  村支委:  郑克和
  村支委:  郑小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 约)。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 !
  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 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赔礼道歉; 三、写出悔过书; 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 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 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五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 约。
  第六条 全体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领导,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规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 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 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 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争做"五新争先"带头人,积 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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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村民要自觉履行与村、组集体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环孕检。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五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 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 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十七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 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二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 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不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 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 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九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 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二十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斗造林,绿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
  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灭鼠 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o 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三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 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 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二十六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 户 口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女村民婚嫁后户口要迁出随男方落户,如户口不迁出的不可 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截止日期为女村民有子女出生日期或以摆酒 席的日子为准),假如该户无儿子的,只有两个女儿的可以照顾一个 女儿在本村落户(即上门女婿),可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上班的干部职工,不论户口 性质一律不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回家务农务工享受本村村民同等 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军后提干的及劳教期间的人员,不论户口性质一律不可享 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劳教期满后的人员可享受劳教前的待遇。
  第三十条 本村村民婚姻中途出现配偶离异或死亡,村民身边一个或二 个子女的(违反计划生育外除外),如再婚,其配偶可以到本村村民 小组落户。可以带一个18岁以下的亲生子女到本村村民小组落户, 但其子女必需到本村民小组交纳壹万元安置费后,凭村民小组收款收 据到村委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如村民身边无子女的可以照顾其配 偶带一个10岁以下的亲生子女到村民小组落户并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离异后的子女判给对方,不得享受兔费落户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村村民婚姻中途出现几次离异后,其第一个或第二个配偶 户口未迁出本村,其再婚的配偶户口本村队不给予落实,以结婚时间 较短(两年之内〉就离婚的,女方不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只享受 政治待遇。
  第三十二条 女村民的丈夫离异或死亡后,女村民又与外村人领取结婚证
  后,就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如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 义居住生活有子女出生的,就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除1993年12月31日以前婚嫁时户口未迁的人员,可 以享受本村民同等待遇外,其余有上述情况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再
  享受本村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村村民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不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一直到社会抚养费交清为止。
  第三十五条 非本村村民无正当理由到村民小组落户的一律拒绝办理,原本村村民为非农业户口属集体户的,同意挂靠本村非农户口,不得享 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如分田地、分钱) ,只能享受政治待遇。
  第三十六条 户口四项变动时间,参照原规定每年10月1日为截止日。
  第四章新农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村民建房、村镇建设自觉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村镇规划”的权威性,做到不乱搭乱建。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做到“申请、规划、审批、建设”四到位。
  第三十九条 自觉遵守村镇规划规定,做到“批后不超建。建新又拆旧”切实履行“承诺拆除老屋保证金制度”。“拆除老屋保证金”以老屋拆除按建筑面积计收,砖混结构不少于每平方150元,砖木结构、泥木结构不少于每平方100元,由村收取。“承诺拆屋保证金”以报市审批建设用地向村交纳,村级设立老屋拆除保证金专项帐户,专款不得移作他用。建房户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拆除老屋(房屋拆至平地)由建房户向村提出,村土管组长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现场签退、随时支取。“承诺拆除房屋保证书”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承诺拆除老屋保证金”村级收取,滚动支付,村级不得以应拆未拆等理由随意处置保证金低作处罚款
  或不按规定要求随意签退保证金。签退保证金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为保护村庄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村级公共财
  力支持村民建房向村规划中心聚集。村民集聚密集点以及村民主要生活水源的上游,不得建设禽畜养殖生产用房。
  第四十一条自觉爱护公共基础设施,保护村庄名树古木,保留村庄一些传统古宅牌坊,以及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见证物,做到“村道畅通,环境优美,爱护公物,不乱摘树木和花草”。
  第四十二条移风易俗树新风,村民邻里之间做到团结和睦,互帮互助,村民新建房要处里好与邻里关系,协商好排水排污,道路衔接,通风采光。
  第四十三条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做到主动配合,不漫天要价。
  第四章 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对损坏村集体财务、实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村委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委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并及时告知本村村民要遵守毗邻村的村规民约。
  第四十九条村民发生跨界纠纷时,村委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委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五十条本村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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