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墩镇
樟树墩镇 樟树墩镇简介 樟树墩镇地理 樟树墩镇交通 樟树墩镇土地管理法
樟树墩镇位于弋阳县北乡之中部,属江西省上饶市 弋阳县所辖。东毗花亭、烈桥,南连葛溪,西邻中畈,北接漆工。总面积58.4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900亩,其中旱地942亩、山林面积44415亩、水面面积2073亩。樟树墩镇邮编:334406代码:361126103。辖樟树墩、岩山、直源、 火桥、 大坝、 大港等6个村委会,常住人口13587人(2017年) 。地形:呈长方形,东西两侧丘岗连绵,中间一条南北走向的长约10公里的垄田畈,境内最高点白马尖,海拔383米;最低点南北畈,海拔40米。年平均气温17.5℃;1月平均气温5.6℃,7月平均气温28.6℃,无霜期266天,年降水量1840毫米。农副产品有稻谷、 红薯、 大豆、 西瓜、梨、 油茶、 茶叶;林业资源较为丰富;矿藏有蛇纹石、石棉、石英、大理石、瓷土等;养殖业有猪、羊等。其...
详情樟树墩镇位于弋阳县北乡之中部,属江西省上饶市 弋阳县所辖。东毗花亭、烈桥,南连葛溪,西邻中畈,北接漆工。总面积58.4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900亩,其中旱地942亩、山林面积44415亩、水面面积2073亩。
樟树墩镇邮编:334406 代码:361126103。辖樟树墩、岩山、直源、 火桥、 大坝、 大港等6个村委会,常住人口13587人(2017年) 。
地形:呈长方形,东西两侧丘岗连绵,中间一条南北走向的长约10公里的垄田畈,境内最高点白马尖,海拔383米;最低点南北畈,海拔40米。
年平均气温17.5℃;1月平均气温5.6℃,7月平均气温28.6℃,无霜期266天,年降水量1840毫米。
农副产品有稻谷、 红薯、 大豆、 西瓜、梨、 油茶、 茶叶;林业资源较为丰富;矿藏有蛇纹石、石棉、石英、大理石、瓷土等;养殖业有猪、羊等。其中蛇纹石储量居亚洲第一,储量达6.4亿吨,其中工业储量3.8亿吨,远景储量2.6亿吨,蛇纹石开发前景广阔,是炼钢,提炼石棉及生产磷肥的重要原料;目前正在开采的角砾凝灰岩(火山岩)工业储量达1亿吨,该石材以质地均匀、硬度大、纹理美观而闻名,并且据中科院鉴定,几乎没有任何辐射,是建筑、家居装饰的上品石材,具有很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有浙赣铁路弋阳至樟树墩支线通至乡驻地,公路有弋(阳)长(德兴长田)线;烈(桥)直(源)线横贯全乡,弋漆公路横穿全镇,大坝有公路直通陈谷音,交通较为便利。
镇内有2座中型水库、4座小二型水库和48座山塘水库,广阔的水域面积为该镇渔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镇政府驻地樟树墩,距县城17公里。
弋阳县苏维埃政府旧址(大坝刘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长(村委会主任)不但无权据为己有,更无权变卖为商业用地。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土地被征用,对村民而言属于重大事务,应当经过村民会议同意,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的,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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