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社区

三江社区, 三江社区基本简介, 三江社区社区文化, 三江社区交通配置, 三江社区政策动态, 三江社区居民安置, 三江社区业态发展, 三江社区规划进度, 三江社区土地征用, 三江社区自治管理, 三江社区地理位置


四川省成都市 双流区怡心街道 (原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三江社区地处四川天府新区华阳都市圈西,东临 江安河临河自然生态带,西靠牧马山休闲旅游区,南与 怡心街道清河社区相接壤,北与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九龙湖社区接壤。社区面积3600.00余亩,截止2013年辖8个居民小组,有居民983户共2383人。截止2016年3月,辖1个拆迁安置小区 三江悦府,3个商品房小区棠湖·泊林城小区1期、棠湖·泊林城南郡小区和宏达·世纪丽景小区。中国核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入驻, 棠湖泊林城、宏达世纪丽景高端居住小区等相继竣工,三江社区由农村管理模式过渡到街道管理模式的步伐逐渐加快。社区东西南北各个方向尚未贯通的道路使社区的未来发展前景已若隐若现。2016年3月1日开始,双流区正式挂牌,成为成都市的市辖区,三江社区也正式纳入成都 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四川省成都市 双流区怡心街道三江...

详情

三江社区地名网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三江社区资料简介
  三江社区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111,为主城区。区划代码为510116017004,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510116。三江社区与骑龙社区、高峰社区、清河社区、河池社区、长顺社区、红瓦社区、公兴场社区、草坪社区、兰家沟社区、双塘社区、藕塘社区相邻。 还有25个地名与三江社区同名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三江社区介绍

四川省成都市 双流区怡心街道 (原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三江社区地处四川天府新区华阳都市圈西,东临 江安河临河自然生态带,西靠牧马山休闲旅游区,南与 怡心街道清河社区相接壤,北与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九龙湖社区接壤。社区面积3600.00余亩,截止2013年辖8个居民小组,有居民983户共2383人。截止2016年3月,辖1个拆迁安置小区 三江悦府,3个商品房小区棠湖·泊林城小区1期、棠湖·泊林城南郡小区和宏达·世纪丽景小区。中国核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入驻, 棠湖泊林城、宏达世纪丽景高端居住小区等相继竣工,三江社区由农村管理模式过渡到街道管理模式的步伐逐渐加快。社区东西南北各个方向尚未贯通的道路使社区的未来发展前景已若隐若现。

2016年3月1日开始,双流区正式挂牌,成为成都市的市辖区,三江社区也正式纳入成都 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四川省成都市 双流区怡心街道三江社区东临 江安河临河自然生态带,西靠牧马山休闲旅游区,南与怡心街道清河社区相接壤,北与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接壤。社区面积3600.00余亩,截止2013年辖8个居民小组,有居民983户档微踏共2383人。截止2016年3月,辖1个拆迁安置小区三江悦府,3个商品房小区棠湖泊林城小区1期、棠湖泊林城南郡小区和宏达世纪丽景小区。

协和街道三江社区便民服务站 (4张)

三江社区环境优美,依山旁水,风景如画,是成都地区少有的同时拥有佛教和道教的两大中国文户戏戒嘱化传统教派分支机构的社区。

社区交通便利,成都城南副中心、 天府新区核心区域华阳街道的交通枢纽之一 警校路从东向西横贯社区,华府大道从北向南纵穿社区。纵横穿越社区的两条交通要道更是与成都交通大动脉 剑南大道紧密相连。社区西面与 成昆铁路和 成昆铁路复线紧邻,公路纵横交错,是成都城南城郊的一片热土。三江社区的发展前景无可限量。

2016年3月1日开始,双流正式成为成都市市区,三江社区也正式纳入成都 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社区全境已于早年县管时期拆迁完毕,社区居民集中安置在三江安置小区内,现名三江悦府,西靠 三江西路,南靠警校路,东北侧靠 万佛寺,通讯地址为警校路二段550号。

社区活动 (44张)

中国核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入驻,棠湖泊林城、宏达世纪丽景高端居住小区等相继竣工,三江社区由农村管理模式过渡到街道管理模式的步伐逐渐加快。社区东西南北各个方向尚未贯通的道路使社区的未来发展前景已若隐若现。

三江社区属于四川 天府新区双流片区规划范围,2014年该处已编制了天府新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规划定位为以居住、商业等为主的城市居住及生活配套区。规划配置商业、综炒祝合运动场、 社区服务中心、农贸市场、文化活动站、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公园、停车场等公服配套满足片区生活需要。同时依托江安河规划形成城市休闲绿廊,并结合商业、公服等设置嵌入式块状绿地供市民休闲娱乐。三江悦府小区将共用片区配套。

第一批:2006年10月,长顺220KV变电站通道拆迁;

第二批:2009年5月,中国核动力研究院、华府大道延伸段拆迁;

第三批:2009年12月,宙府篮良三江投资公司(棠湖·泊林城);

第四批:2010年6月,建阳、宏达·世纪丽景、三江悦府征地拆迁;

第五批:2010年8月,国风园宗地拆迁;

第六批:2010年12月,世能能源宗地拆迁;

经过六批次的中大型拆迁整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三江社区已全部拆迁完毕。

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三江社区 居民自治章程

(2011年01月11日经居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居民自治,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耻狱犁系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社区的一切自治权力属于全体居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 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居民

第五条凡常住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故格估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居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组干部和居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区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服务的权利;

(五)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居民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 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和 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开展移风易俗、创文明村、争当文明户的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居民会议

第七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本社区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召开居民会议,应有全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居民会议所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条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

第十一条居民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罢免居捆户邀民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涉及全社区居民的重大事项;

(五)授权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决定的事项;

(六)居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召开居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居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由本社区选民直选产生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议事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总数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居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依照居民会议的授权决定,居民代表会议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审议通过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居民会议上通报;

(三)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居民代表出席居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居民议事会

第十九条居民议事会包括社区议事会和居民小组议事会。

第二十条社区议事会,是受居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居民小组议事会,是受居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居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居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区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社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居民小组应有2个以上社区议事会成员名额。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7人,规模较小的,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社区、组议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要吸纳合法常住人口以及常驻生产经营者,要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居民议事会成员从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中按得票多少为序的办法产生,居民会成员不进入社区议事会。社区议事会成员和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居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居民小组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居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居民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议题由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并不得与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依照居民会议的授权决定,社区议事会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社区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审查主要经济合同;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三)讨论决定本社区自聘工作人员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审查社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及收缴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本社区集团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审查本社区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

(六)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确认“五保”、“低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八)讨论决定本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年度实施项目及外包项目的标的、定标方式等,参加招投标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居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居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六章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通过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居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该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同时,居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社区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车本社区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居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居民议事会评议;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居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居民应积极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社区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七章居民小组

第三十三条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十四条本社区设立8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并自动获得居民代表、组议事会召集人和社区议事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居民小组会会议和议事会成员会议。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汇报小组工作。

(三)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的建设,并对社区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四)组织本组居民落实完成街道、社区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居民小组议事会的审核监督。

第三十六条居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居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由居民委员会代管,单独核算,居民小组使用,支出实行报账核销制。

第八章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居务监督委员会是社区议事会内设机构,由社区议事会从其成员中推选产生,人数为5人,设主任1名,主任应为中共党员。居务监督委员会取代原居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村级自治事务的监督权。社区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进入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议事会决议、决定和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居务、财务的公开情况;

(四)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五)监督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

(六)监督社“两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七)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章村级事务决策程序

第三十九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会成员或十名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联名,可以向居民议事会提出议题。

(二)社区党支部负责受理议题,并召开社区党支部和居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居民议事会审议。

(三)议题通过审查后,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并对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遇有居民议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外的村级自治事务或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居民联名,应将议题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审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四)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确定方案、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

(五)将决策事项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接受本社区居民的质询。

第四十条凡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

第四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设财务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社区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社区“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区财务人员。

第四十三条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社区里的一切资金收付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社区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账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

第四十四条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的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必须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并由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审批。

本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由居委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会审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体居民监督。经居务监督小组审核确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社区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社区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再由居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全社区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议事会成员和部分居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一章分配及户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未农转非的农业合作社的分配及户口管理按以下规定办法执行。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得分配以转款到本居民小组之日的在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参加分配人口,在留足部分公益金的基础上,将分配方案公示三天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分配。

(二)现役军人入伍当日起10年内,继续保留本社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若提干,从提干之日起,其分配资格自行终止。本辖区中的现役军官结婚,其配偶的户口暂不迁入,待军官退役后,根据其户口性质,按退役当年户口政策执行。

(三)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的除外),在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大中专生毕业在家务农一年以上,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村、小组签字同意,街道审查后,可迁回原籍,办理入户手续后参加分配。

(四)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劳动、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保留其原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80%的分配,由所在组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户口迁入所在组后,发放给本人用于本人的生活安置。

(五)凡享受五保户待遇的人员,分配额的20%分给个人,剩余部分由所在组监管,用于该五保户的日常生活补贴。

(六)一子多女家庭,女儿结婚后,鼓励其户口迁出,如本人不愿迁出,可保留其户口,所生子女可随父随母一方落户,但已落户在本社区以外的子女不能再迁入。如果儿子残疾丧失劳动力,或按国家政策已办理法定的户口迁出手续的,该家庭可确定一名女儿招婿。

(七)离婚再婚其配偶户口迁入需结婚5年,且夫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迁入。丧偶再婚的家庭,符合迁居条件的(必须是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其再婚配偶可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户口可以迁入。

(八)家庭子女全是女儿的,可确定一名女儿招婿,其女婿的户口可迁入。其余女儿结婚后,鼓励其户口迁出,如本人不愿迁出的,可保留其户口,所生子女可随父随母一方落户,但已落户在本村以外的子女不能再迁入。

(九)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常住地落户的原则,可以将户口迁入,但必须是非农业人口才能投靠,其户口性质不变。

(十)凡因结婚迁入、投靠迁入、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要求到本社区入户的新增居民,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居民小组、居委会、街道三级,按本章程的有关条款签字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后,到 双流县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每个居民都要学习、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五十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社区居民容留或房屋出租给外人人员居住的,户主应向社区治保会汇报,并督促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如不办理有关手续,出现治安、计划外生育等问题。房主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犬只必须栓养,栓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犬只伤人及致人死亡,养犬户要承担经济、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强社区环境整治,社区所有居民应配合农垃员的环境清理工作,社区居民有权利和义务支持配合社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对表现突出者应给予奖励,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居民死亡后一律火化,死者家属必须及时到居委会办理火化手续及报告死亡原因和时间,并在指定地点安葬,及时到派出所注销户口。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居委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婚姻家庭

第五十七条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八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六十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六十一条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六十二条父母担负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四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发展,突出居民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满足居民在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富裕文明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协助提供生殖健康普查服务。

(二)负责对本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处理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审批情况的全面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居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汇报。

第六十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好两委参谋,维护广大居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认真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引导广大居民及时参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十七条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并获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

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相关证照,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怀孕、生育、收养子女,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和事件。

第六十八条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育龄夫妻应与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共同履行遵守协议规定。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的家庭,社区居委会按照整个社区常住人口户数,以50元/户的标准征收公共设施配套费;小组按小组常住分配人口人数300元/人的标准征收小组 基础设施配套费。且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利益分配。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三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1年1月11日

成都城南双流区华府板块江安河畔

三江社区

周边

懔江三旒酾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元秀路

周边住宅区 小区 房地产

三江悦府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警校路二段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警校路二段

周边行政地标

三江社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警校路二段

周边门

三江悦府-南门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警校路二段附近

三江悦府-西北门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三江西路附近

周边村庄

三江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