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埠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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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鹿山街道汤家埠村位于鹿山街道西部,属丘陵地区。汤家埠村下辖19个自然村,农户数1118户,总人口3287人,耕地面积2336亩。富阳市鹿山街道汤家埠村,位于鹿山街道西部,属丘陵地区,坐落于美丽的富春江畔,风景迷人,汤家埠村由原汤家埠村和春安村两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地域面积约12平方公里,总人口3305人,有村民小组21个,党员154人,村民以种养殖业为主业,2011年人均收入15300元。 汤家埠村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群山环抱,小桥流水;村庄秀美,乡风文明。从2005年开始,以创建文明村为载体,积极保护文化古迹,修葺万龄桥,修缮闻氏宗祠,新建市场休闲公园、扩建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形成了较好的村级文化教育学习与宣传基地。 先后获得杭州市文明村、杭州市巾帼志愿示范村、富阳市“清洁卫生”先进单位、富阳市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富阳市平安示范村、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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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埠村地名网_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资料简介
  汤家埠村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112,为城乡结合区。区划代码为330111004218,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330111。汤家埠村与东吴社区、山水社区、陆家村、谢家溪村、蒋家村、江滨村、南山村、三合村、五四村、新祥村相邻。 还有1个地名与汤家埠村同名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介绍

富阳市鹿山街道汤家埠村位于鹿山街道西部,属丘陵地区。汤家埠村下辖19个自然村,农户数1118户,总人口3287人,耕地面积2336亩。

富阳市鹿山街道汤家埠村,位于鹿山街道西部,属丘陵地区,坐落于美丽的富春江畔,风景迷人,汤家埠村由原汤家埠村和春安村两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地域面积约12平方公里,总人口3305人,有村民小组21个,党员154人,村民以种养殖业为主业,2011年人均收入15300元。
  汤家埠村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群山环抱,小桥流水;村庄秀美,乡风文明。从2005年开始,以创建文明村为载体,积极保护文化古迹,修葺万龄桥,修缮闻氏宗祠,新建市场休闲公园、扩建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形成了较好的村级文化教育学习与宣传基地。
  先后获得杭州市文明村、杭州市巾帼志愿示范村、富阳市“清洁卫生”先进单位、富阳市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富阳市平安示范村、富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荣誉称号。

农民以传统历史依靠副业收入为主。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思想不断转变,现村内有大小私营企业30家,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人均年收入15000元上,村集体可流动资金达300余万元。 汤家埠 村坐落于美丽的富春江畔,风景迷人,欢迎各界朋友前来观光旅游。

高档水产品 太阳鱼:太阳鱼学名蓝鳃太阳鱼(Leponus macrohirus rafinesqus),又名蓝绿鳞鳃太阳鱼,原产于北美,是我国引进、养殖成功的淡水养殖新品种。 属中小型鱼类,生存适温范围为3—38℃,在江浙一带能自然越冬。它适应性广,食性杂, 群体产量高,能自然繁殖。主要摄食浮游动物及水生昆虫, 也吃水生植物、小杂鱼和小型软体动物,池塘养殖时也摄食人工颗粒饲料, 所以较易养殖。 该鱼肉质鲜美,营养丰富,据分析,其含粗蛋白18.8%,粗脂肪1.15%, 其干物中17种氨基酸的含量高达17.68%,并富含钙、铁、磷、钠、钾等多种微量元素,是水产滋补食品,因而颇受消费者喜爱。太阳鱼肉多刺少,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因其个头娇小,下锅清蒸几分钟即熟。

村支书记:何建富
  村委会委员:潘洪根
  村委会委员:章彩霞
  村委会主任:陈金根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一个文明、友好、安全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全体村民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好村民。
  第二条 村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自觉履行公民的应尽义务和职责。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要求自觉践行本章程,为繁荣我村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第二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反对(杜绝)未婚先孕,严禁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和生育。
  第五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按照规定,允许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准许生育。
  第六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必须落实以放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并自觉做到期内放环。
  第七条 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包括双胞胎和多胞胎)必须有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夫妇双方确有手术禁忌症的,必须由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检查证明并落实为其他可靠地节育措施,方可免予绝育。
  第八条 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妇女,必须接受一年两次的环、孕情检测。
  第九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对超生子女和计划外出生的,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三年内,计划外出生14年内不享受村一切待遇。
  第三章 户籍管理
  十、非转农或村民户口已迁的,一律不予迁入。
  十一、本村农嫁农已婚妇女的户口按初婚结婚登记证日期三个月内必须迁出。如不迁出的,作为临时挂靠户口,只享受政治待遇,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十二、农嫁居的已婚妇女,如男方父母一方是农业户口的,户口按初婚结婚证日期三个月内必须迁出。如不迁出的,作为临时挂靠户口,只享受整治待遇,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十三、农嫁居丈夫属世居居民,确实无法迁出的,提供丈夫世居居民证件,其本人可享受村民待遇,小孩一律不予迁入或申报出生户口;已迁入或申报出生户口的,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十四、因法定年龄未到,已形成事实婚姻,且已有小孩,在职能部门作出计划生育处理后,本人可享受村民待遇;待法定结婚年龄到后,不办理登记结婚证的,停止享受村民物质待遇,小孩一律不予迁入或申报出生户口,不享受村民待遇。
  十五、本村离异再婚的,必须在前妻户口迁出本村后,后妻方可迁入。
  十六、原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村的。生有儿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中只要有一个儿子户口在本村的,离婚后或分居时其女儿无论跟父或跟母,其女儿都不允许入赘上门女婿,农嫁农或农嫁居只有丈夫一代是居民的,户口都必须迁出,如不迁出的,作为临时挂靠户口,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十七、原外村嫁入本村的离婚妇女,再婚嫁出村外的,不论嫁农或嫁居,按初次离婚日期三个月内必须把户口迁出本村。如不迁出的,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原富阳户籍以外的妇女,离婚后离开本村居住的,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十八、本人是非农业户口,但其父母有一个是本村农业户口,其妻子也是农业户口,其妻子及子女可落实本村户口,享受村民待遇。
  十九、本人是农业户口,其妻子是非农业户口,其子女可落实本村户口,享受村民物质待遇,其妻不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二十、
  1、农户有子女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有一个儿子的,不允许再找上门女婿;
  2、如农户儿子是非农业户口,以及儿媳、孙子、孙女户口都不在本村的,其女儿户口在本村的,允许只能一个女儿可入赘女婿,以及其子女都可享受村民待遇。但必须与村委签订好赡养岳父、岳母的协议书;
  3、如本村农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都是女儿的,只允许一个女儿可入赘上门女婿,以及其子女都可落实本村户口,享受村民物质待遇。
  二十一、夫妻双方无生育能力,可以抱养子女一名,必须由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民政部门批准的落实户口证明。
  二是二、对超生和计划外出生的子女,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可落实本村户口。十四年内停止享受村民待遇,十四周岁后享受村民待遇。
  二十三、本村大龄青年与离异后带子女的女方结婚,其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迁入:1、结婚后共同生活满五年;2、计生部门证明不能再生的;3、签订养老合同并经国家公证;4、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五至二十万元。
  二十四、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村民待遇。提干或转业后,停止享受村民待遇。
  二十五、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不管监内执行或监外执行,可享受村民物质待遇,对监内执行期间,暂不能发予本人的,由村集体保管,单独立户存入银行。
  第四章 山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森林,严禁上山乱砍滥伐。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国债造林区和生态公益林区砍柴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山林野外用火,对引起山林火灾者,按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须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村报上级签好意见落实采伐指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村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所有的除外,但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树种、古树不得采伐),禁止私采乱伐行为。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村民在规定区域内绿化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条 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滩、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使用。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采矿、建房、修坟、取土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农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荒废、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变动。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需变动口粮田或承包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并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当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土地经营规模,鼓励种植养殖大户。集体对自愿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人,同等条件下,在生产物资及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土地法规,杜绝独占滥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现象,村民建房用地(包括临时用地),必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两委会讨论通过,由村委主任签批意见,村委盖章后上报上级土管部门审批,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按大小二种户型标准审批,三人及以上批准面积为120平方米,二人及以下批准面积为80平方米,不得占地建附房、围墙等地上物。
  第六章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庄规划由村委会根据国家对村庄建设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提出设计意见,报政府并会同设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严格审批,跟踪管理,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土地流失。村民审批住房时,必须与村委订立对原旧房拆除协议,异地建房的拆除旧房后,原屋基地归村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村民申请建房必须严格控制一户一基,立户界限农户有二子且一子已成家可分家立户,但父母及父母以上的长辈必须随子女落户,不能单独立户申请建房。
  第三十九条 村民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事先用书面提出申请,由村委派员实地踏勘,并签订建房协议。建房户未按规划、超高扩建等,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村民建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村民须上交建房申请、旧房拆除协议书、原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以及相关协议,报上级部门审批,待手续批准放样后方可建房。
  第四十一条 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要求,原有建筑物与现有村镇规划建设有影响需拆除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经济补偿,补偿后必须无条件拆除。如果该户另有一处住宅的或村委给予无偿安排新宅基地的,原有建筑物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新农居点内建房一律不准打围墙。老屋在不影响村庄规划,及无邻里矛盾的,可以打围墙,但不能用实墙,须用铁栅栏。左右围墙应与主房屋左右墙对齐,前围墙与房屋前墙距离不得超过6米。
  第四十三条 村民申请建房,首先考虑老房子拆建。老房位置不允许村民自由买卖,包括土地和住宅。老房位置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方可申请在新区建房。
  第四十四条 建新房前必须拆除属本户的一切旧主房、附房和围墙。已建新房的,旧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五条 新建住宅层次控制在三层,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45米,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总高度(栋梁)不得超过12.5米。
  第四十六条 村民建新房同时必须建造三格化化粪池,并加盖防臭,盖面不得高于地面,保持排污管道畅通,自觉疏通清理,防止满溢。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提倡村内空地、房前屋后见缝插绿,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是每个村民的义务。对因基建等原因造成花木损害、窨井破损等,应照价赔偿或维修复原。
  第四十八条 各户房前屋后及弄堂实行“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村容。自觉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口,不要随意乱丢乱倒垃圾。
  第四十九条 各户弄堂内不准堆放杂物,不准向绿化带内丢垃圾,严禁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等作物,确保村容整洁,环境美好。
  第五十条 各户生活垃圾必须使用袋装并放入村委设置的垃圾箱内,由保洁人员每日清运。建筑垃圾及工业废料,由各户自行外运倾倒在村委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禁止放养猪、牛、羊、鸡、鸭、鹅等,加强牲畜看管和圈养,及时清除粪便和除臭消毒。不得将人、畜的粪便倾倒在露天粪坑内。
  第八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广大村民必须精心维护水、电、道路等设施,严禁私自在户外水管道上接水管道,严禁任何范围私接电源,如私接水、电的,一切后果自负。严禁损坏一切公共设施,不按规定或者出现严重损坏公共设施的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对故意破坏的,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设立在本行政村域内的军用设施、电网、通信电视网、水利设施等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侵占和破坏。
  第五十四条 严禁私自在村道和主道上开沟、搞建筑和强行占道的行为发生。
  第五十五条 如有村民损坏已装好的生活用水公益设备,应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处理。村民通入户内水道设备属村民私有财产,由村民自己保管。
  第九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严禁聚众赌博,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轻者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十七条 严禁播放黄色录像、卖淫嫖娼、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出现此类事情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十八条 对外来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规定办好暂住证,上交有关费用。禁止无暂住证、身份证在本村辖区内就业。
  第五十九条 村民之间互谅、互助,不得以暴制暴。对故意伤害他人、牲畜、农作物、瓜果、蔬菜等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用、误工费。情节严重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不准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损毁机耕路、排灌渠道等公共设施,如故意损毁除赔偿一切损失外,情节严重恶劣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第六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丧失基本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第六十四条 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委员会办公室、他人住宅起哄闹事、捣乱、制造事端。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村委会作出批评教育、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调处民事纠纷、吵架、家庭财产、土地和合同和其它纠纷时如要求村调解解决的,村调解委员会将予以出面,如调解不服,报上级政法部门处理。费用双方各半负担。
  第十章 村民道德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村村民应当积极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第六十八条 村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把道德建设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继承优育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新婚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提倡厚养薄葬。
  第七十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看相,不看风水,不听看传播封建迷信书刊和音像制品,反对伪科学,反对非法宗教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七十一条 邻里之间要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族活动。反对家庭暴力。
  第七十二条 村民生活、借款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讲究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在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益。
  第七十四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七十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方可申请办理登记手 续。
  第七十六条 婚姻自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做到婚嫁不讲排场,婚后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忠诚,双方都要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应尽的义务,共同管理和处分家庭财产,共同继承家庭成员遗产,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第七十八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要保证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不准打骂、虐待、遗弃老人;不准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财产的处分权。
  第七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对村民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杜绝歧视妇女、遗弃老人和虐待残疾病儿童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十条 全体村民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讲文明、树新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加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告别不文明言行,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第八十一条 村民病故或死亡一律火化,骨灰放入公墓,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一章 殡葬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一、村民死亡后一律火化,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
  第八十三条 本村村民死亡后,需交预埋成本费500元,并签订好预埋第几号墓穴,方可开死亡证明,但碑文自理。
  第八十四条 死亡者的骨灰盒一律进入生态公墓。墓穴严格按村预埋规划顺号进行。
  第八十五条 原本村村民而户籍不在本村的,死亡后要求叶落归根者,需交费3000元,并签订好预埋第几号墓穴。
  第八十六条 安放骨灰盒时不准烧纸钱、放炮仗等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否则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不得损坏绿化,如有损坏,乙方必须恢复原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若有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于2012年6月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周边村庄

汤家埠村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