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荷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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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荷村,衢州市开化县杨林镇蕉荷村是浙江省开化县杨林镇东部、属新安江移民的一个村庄,距离镇政府5公里,本村7个村民小组,72户,301人,劳动力188人,全村共有耕地 亩,人均耕地 亩,林地面积为324亩,茶园面积 101 亩,蚕桑面积 70 亩,全村企业 0家,劳务输出收入占全村收入的 48 %。2006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达178.39万元;拥有固定资产2万元;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人均纯收入达 5586元。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劳务输出和种养殖业。该村有钱江源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景区的主体。1992年,经原林业部批准,我县在县林场齐溪分场建立了钱江源森林公园,1999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升格为国家级。公园总面积7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45平方公里,拥有生态公益林面积4.75万亩。公园规划建设8个功能区,其中5个浏览区、1个保护区、2个生产实验区。齐溪水库大坝...
详情蕉荷村,衢州市开化县杨林镇蕉荷村是浙江省开化县杨林镇东部、属新安江移民的一个村庄,距离镇政府5公里,本村7个村民小组,72户,301人,劳动力188人,全村共有耕地 亩,人均耕地 亩,林地面积为324亩,茶园面积 101 亩,蚕桑面积 70 亩,全村企业 0家,劳务输出收入占全村收入的 48 %。2006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达178.39万元;拥有固定资产2万元;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人均纯收入达 5586元。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劳务输出和种养殖业。
该村有钱江源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景区的主体。1992年,经原林业部批准,我县在县林场齐溪分场建立了钱江源森林公园,1999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升格为国家级。公园总面积7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45平方公里,拥有生态公益林面积4.75万亩。公园规划建设8个功能区,其中5个浏览区、1个保护区、2个生产实验区。 齐溪水库大坝及湖面是景区的一大景观。该水库建成于1986年,属中型水库,总库容4575万立方米,正常库容3800万立方米,集雨面积182.65平方公里,是目前我县库容最大的水库。齐溪电站共有2座发电厂房5台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3000千瓦,年均发电量4000万千瓦时。水库在蓄水发电的同时,兼有防洪抗旱任务,农田灌溉面积达6万亩。
中共蕉荷村书记: 程江北
蕉荷村主任: 曾卫平
村支委: 刘太平
村支委委员兼妇女主任: 陈卫芳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所辖的村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乡农经站对村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则原是: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坚持勤俭办事、遵纪守法,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理财,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 财务人员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由“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代理。实行会计代理制,村会计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第七条 村出纳由村文书兼任。
第八条 村财务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财务审批制度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财务专人审批和集体审批相结合财务审批制度。即: 300 元以内,由财务组长审批; 300 元以上,由书记、主任联名审批。 1000 元或重大项目资金筹集或支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书记、主任不得兼任“义务”出纳员、办理现金收付。
第十条 出纳工作制度
1 、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2 、认真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子抵库,不准私借公款。
3 、记好现金、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 、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银行和各票据、统一收据及财务印章。
5 、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到乡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收支报帐及现金结报手续。
6 、日库存现金,严格执行库存限额标准,不得超标准库存现金。
7 、当日的收入款项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8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制度
1 、村组二级资金由村出纳员负责保管,包括有价证券、存单,负责集体经济的收支业务。
2 、库存限额标准:各村每日库存限额标准 1000 元,超限额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3 、村经济组织不得为他为(包括已实行承包、改制的村办企业)等借款进行担保,谁担保,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与使用制度
1 、乡全各村统一使用县农经站的“统一收据”。
2 、统一收据不得转借、转卖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替任何单位及个人代开统一收据。
3 、统一收据只限出纳专人使用。
4 、统一收据的使用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已填用的收据存根应加强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费用开支发票使用税务发票制度
1 、禁止一切非集体收支过往村的银行帐户和会计帐户,并使用村的统一收据进行结算,偷逃国家税收。违返上述规定,谁主张,谁负责,财务人员不报告负同责。
2 、费用开支严禁使用“白条子 ”报帐,对应取得税务发票的而未取得,一律不准入帐。
3 、凡外县的流动印刷商贩,征订的印刷品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谁定印谁负经济责任。
4 、村组建设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工程运输、机械工时费及其他工程,工程款额累计在 3000 元以上的,必须取得税务发票。
5 、购置家用电器、电器材料、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等商品,金额在 100 元以上的,必须取得税务发票。
6 、各类修理费、加工费等,金额在 100 元以上的,必须取得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 村务招待制度
1 、按照县委办( 2002 ) 126 号文件精神,取消村组招待费,实行“零”招待。
2 、村干部外出办事每人每天补贴 20 元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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