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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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什城村 有8个村民小组,232户,801人.全村共有耕地486亩,林地面积为485亩。一、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要求建房的,凭 土地使用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建房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讨论审查,签署意见后递交土地管理所(员)。 3、镇土地管理所(员)接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后,限期到实地踏勘、选址、审查现有住房及地属,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发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批定报批有偿使用和有偿使用出让面积。 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经依法批准后,用户凭财务上的交款凭证到乡镇土地管理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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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城村地名网_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什城村资料简介
  什城村是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330824217212,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330824。什城村与姚家村、杨家村、下淤村、王家店村、汶川口村、青山头村、戴家村、河山村、景峰村、华联村、明廉村、音铿村、儒山村、城畈村、对门村、底本村、泗洲村、洽川村相邻。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什城村介绍

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什城村 有8个村民小组,232户,801人.全村共有耕地486亩,林地面积为485亩。

一、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要求建房的,凭 土地使用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建房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讨论审查,签署意见后递交土地管理所(员)。
  3、镇土地管理所(员)接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后,限期到实地踏勘、选址、审查现有住房及地属,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发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批定报批有偿使用和有偿使用出让面积。
  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经依法批准后,用户凭财务上的交款凭证到乡镇土地管理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施工许可证》,再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打桩放样,填好放样登记表,方可施工。
  6、房屋竣工后,30天内,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土地管理员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二、完成时限
  1、用地指标下达后,镇土管所(员)接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后10天内到实地踏勘选址。
  2、县土管局接到乡镇土管所(员)送达的《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和税费单,经踏勘审批后,7天内报批结束,土管所人员在10天内打桩放样。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用户申报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土管所(员)收到村申报后,15天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证》。
  三、农村私人建成房宅基地限额标准。
  1、 大户(5人以上)报批耕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宅基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荒坡地(山)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 大户(4人以下)报批耕地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宅基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荒坡地(山)不得超过145平方米。

村委:  汪兴根村委,妇女主任:  徐淑梅
  主任:  吴月成
  支委:  叶发泉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党支部是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依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 民主权利。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行使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 公益事业,调解 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 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
  (三)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保障本村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经营权;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
  (六)重视本村的文化教育,科技进步,村邻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认真实施和完成乡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协助乡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民主选举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村民委员会至 2001 年届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党支部书记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组长。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小组推选产生。
  第七条 村委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具体选举程序按《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年度使用方案;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 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召开。其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研究制定并讨论能干上年底的有关事项及 公益事业的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讨论决定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并落实工作措施。
  十四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各种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条 村规民约的制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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